为认真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和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1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宿舍楼出现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3名儿童死亡、1名儿童受伤。一周之内,连续出现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和同志批示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深化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部署的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求,坚决彻底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结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3月底,在发改系统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环节,精准发力、重拳除患、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提高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结合“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集中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等“六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油气长输管道、电力、粮储、办公场所等区域突出的风险隐患,严格落实重点整治要求,切实将压力传递到基层单元,传导到社会末梢,推动压实最末端火灾防范责任,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
(一)办公场所。加强办公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各处室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切实增强干部职员安全用电、防火的自觉性和消防法治意识,强化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做到管理自主、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全市油气分输站(点)、电厂、储能电站、“九小场所”范围内粮库等,聚焦办公和生产区域消防制度、安全地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动火防范措施、建筑材料选择、员工消防培训、应急处置能力等重点环节。
深刻汲取江西新余市“ 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河南南阳市“ 1·19”重大火灾事故教训,集中整治以下重点问题:
1.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4.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值班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1.电器设备不正确使用:多台电器设备共用插电设备,长时间保持通电状态导致电路发热起火。
2.超负荷用电:取暖器等大功率设备长时间使用或人走不关导致负载过大,插座、插头发热起火。
3.电源附近堆放可燃物:电源设备附近堆积大量纸质文件、书籍等易燃可燃物,因电器损坏产生火花而引发火灾。
5.安全通道堵塞:楼道空间被占用、堵塞,防火门损坏,安全出口标志损坏、不足等。
按照《“生命至上,隐患必除”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方案》(宿消委〔2023〕2号)任务分工,持续开展排查整治,确保监管无盲区。
(一)集中开展大排查行动。所有人员对办公区域内消防安全隐患做到自查自改、即查即改;油气处、煤电处、农经处等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的处室全面发动业内企业自查自改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调控处、物资储备中心等对储备库进行消防安全大排查,摸清消防风险,坚决杜绝一切消防隐患。
(二)集中开展大整治行动。对企业、储备库等排查发现的突出风险隐患,要登记上账、闭环管理,分类施策、逐一销账,及时填写《单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自查表》和《单位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排查登记表》。对于单位场所自身能整改的,要依法督促全部整改;对于难以整改的,要作为攻坚整治对象,明确整改责任及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和时限,整改一处,销案一处。对于单位场所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要硬起手腕,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要将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此次整治的重中之重,严格督导检查,坚持四个“必须”(即对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的,必须依法查封或停产停业;对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对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配置不到位或损坏的,必须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未按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并且开展演练的,以及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应急联动响应机制的,必须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确保取得实效。行动期间,对于铁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逃生的障碍物,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清除,逾期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要依法组织实施代履行予以清除。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要录入信用管理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犯罪的,加强行刑衔接,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三)集中开展大曝光行动。要集中曝光典型隐患、明显问题和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剖析火灾事故原因教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能力素质。要广泛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畅通生命通道、应急疏散逃生等常识宣传,引导社会自觉落实“三清三关”。
(四)集中开展大演练行动。突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宿舍管理员、物业人员等重点人群,督促相关企业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按照演练预案,组织并且开展消防安全大演练活动,着力提升人员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能力,努力实现人人会逃生、个个会应急。
(五)集中开展大约谈行动。结合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认真研判能源、粮储等领域消防安全风险,向相关企业发出工作提示函,指出突出风险隐患,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对隐患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的,要组织召开隐患整改现场会,讲清责任、讲明风险、讲透危害,督促整改落实。
“印证式”“关联式”安全检查,分区域集中开展督导检查,要敢于较真碰硬、敢于直击问题,如实反馈督导情况,真正起到督导效果。
(一)动员部署(2024年2月中旬前)。要结合实际细化本系统、本领域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方案,明确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细化任务分工和工作责任,作出专题部署发动。
(二)除患攻坚(2024年3月中旬前)。按照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部署,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曝光、大演练、大约谈、大督导“六个集中行动”,全面排查整治重点场所突出风险隐患,严格落实整治重点要求,确保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验收评估(2024年3月底前)。相关处室组织对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进行整改评估,总结成效,通报问题。整改不合格的,要进行专项督办,责成相关责任主体重新组织并且开展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坚决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要逐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层层抓好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压紧压实各级责任,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狠抓大整治工作质效,坚决遏制各类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强化统筹推进。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与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生命至上,隐患必除”专项行动以及春节消防安全工作、全国两会消防安保工作等重点任务有效结合、同步推进,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评估,找准隐患问题集中的重点领域、敏感场所、薄弱环节,采取精准有力措施重拳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影响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易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突出隐患问题,全力维护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三)强化监督问效。要将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内容,加强过程监管和责任追究。对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发现行动迟缓、工作敷衍的,查不出问题、察觉缺陷不处理的,要通报批评、整改督办,问题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按程序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各县区发改部门要统筹推进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委相关处室要做好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条线业务指导工作,并请各县区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委对应处室。2月中旬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部署开展情况,2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度和小结,3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重大案件、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三、小餐饮:就餐位在30座以下(含本数)或就餐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餐饮场所。
五、小生产加工公司: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200万以下(含本数)的企业。
七、小汽车库停车场:车位在10辆以下的汽车库和车位在30辆以下的停车场。
(四)总储存价值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1.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施工作业、无证施工作业、违规拆除作业、违规层层转包施工作业、未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冒险作业。
2.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或者电焊、气焊作业,动火、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电焊、气焊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是不是真的存在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带火花作业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
5.是不是真的存在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冷库建设、改造、拆除施工期间未严密落实火灾防范措施。
4.是不是真的存在未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宿管员不掌握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疏散逃生技能。
5.是不是真的存在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安装一键警报广播装置。
1.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注:1.“九小场所”包括小商店、小市场、小餐饮、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小生产加工公司、小易燃易爆单位、小汽车库停车场、小仓储场所、快递场所等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老旧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
2.此承诺书采用A4纸打印,一式2份, 由单位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公章,1份张贴于该单位醒目位置,1份单位存档留存。
为指导各县(区)做好“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制定以下指南:
1.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2.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该依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应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应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应当组织教育培训演练。应当组织并且开展多种形式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应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各类场所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消防演练。
4.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提示。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对公众提示下列消防安全事项:一是向公众提示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二是提示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置以及遇到火灾等紧急状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方法;三是提示所在场所内简易防护面罩、手电筒、灭火器等灭火、逃生设备器材的具置和使用方法。
5.应当符合耐火等级。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场所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场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规定。
6.应当严格场所设置。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建设在民用建筑内。民用建筑内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7.应当实施防火分隔。经营性场所与住宅位于同一建筑时,应采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不应与居住部分共用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8.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应设置消防水龙、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配置相适应的灭火器。不满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场所,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应当规范明火使用。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有必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场所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和操作的过程。人员密集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10.应当加强用电管理。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场所内各类电气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和操作。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施安装和维修应指定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实施,并留存线路图纸和施工记录。不得随意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擅自增加用电设备。场所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瓶车停放、充电。
11.应当控制装修用到的材料。场所内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门厅顶棚,地下层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墙面和地面,场所内厨房和重要设备用房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装修用到的材料。场所内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易(可)燃装修材料上。严格禁止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及其芯材的金属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分隔。辐射在单层、多层建筑内和地下、半地下的场所严禁使用易(可)燃材料装修。人员密集场所采用的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应为A级。
12.应当规范燃料使用。场所内燃气(油)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场所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地下场所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燃料存放设备应设置独立房间。燃料供给总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切断装置。禁止违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料设备和用具。
13.应当规范设置疏散设施。各场所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折叠门。疏散楼梯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或设置防烟设施,且其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与地下层共用的疏散楼梯应在首层进行相对有效防火分隔。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和垃圾桶、更衣柜、休息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气)体管道。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一键警报广播装置。
14.应当确保出口通道畅通。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门禁系统的场所,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标识。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固定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或防盗网、广告牌等影响疏散、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营业期间不应锁闭安全出口的门。
15.应当加强疏散提示引导。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损坏后应及时维修更换。宾馆、商场、饭店、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公共娱乐场所应在各楼层明显位置设置疏散指示图,标明所在位置、疏散路线、安全出口等要素信息。
1.场所是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否是场所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否明确逐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场所为租赁的,是否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出租方、物业方和承租人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场所是否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 规程,并公布执行。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是否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场所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常识,熟练掌握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知晓“ 119”火警报警方法,具备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和组织人员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4.场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并且开展全员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是否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场所设置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或者与其他场所在一栋建筑合并设置时,是否建立火灾联动响应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5.场所营业期间,是否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施工作业。非营业期间动火施工作业是否经动火审批,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监护措施。
6.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是否违规在场所内、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停放、充电。
7.消防车道是否划线管理,其净宽度和净空高度是否小于4米。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是不是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8.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是否少于两个,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是否小于5米。安全出口处是否设置门槛、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疏散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违规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9.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的净宽、其他场所的疏散通道 净宽是不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场所是否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0.场所是否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场所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与其所在建筑的设置标准匹配,是否保持完好有效。设有消防设施的场所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11.场所电气线路、装置的设计、敷设是否由具备电气设计 施工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是否采用合格的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违规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的内部及表面,是不是真的存在其他违规敷设电气线路的行为。是否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易燃、可燃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的方法,灯饰是否选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是否违规私拉乱接电线.场所室内装修用到的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人员密集场所及所在建筑采用的内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材料燃烧性能是否为A级。1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违规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安全出口是否分别设置。
生产加工企业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是否进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相互独立。厂房、仓库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2)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是否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垛与垛间距,垛与墙面间距,垛与梁、柱的间距,主要通道的宽度是不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场所内是否违规设置员工宿舍;确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的,是否采用不燃烧体隔墙、楼板与库房分隔,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宽度、间距是不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平方米的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5)场所内是否违规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是否穿金属管或硬质阻燃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是否拉闸断电;是否违规使用不合规格的电路熔断器或断路器。6)场所的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是否堆放物品; 对进入场所的机动车尾气管部位,是否设置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7)场所是否依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防雷装置是否定期检测。库房内是否违规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
,方准入库。库房内和堆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是否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做好保护措施,场所是否设置醒目的防火警示标识。
:“九小场所”包括小商店、小市场、小餐饮、非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小生产加工公司、小易燃易爆单位、小汽车库停车场、小仓储场所、快递场所等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包括老旧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