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多计算机用户而言,计算机软件《用户协议》是个既了解又生疏的电子合同,说它了解,是一般情况下装置计算机软件都一定会呈现这样一个提示;说它生疏,是由于大都的计算机用户对《用户协议》的内容往往视若无睹,一般下意识地鄙人面的“赞同协议”划上勾持续装置进程。但是,这种习惯性的无视往往会埋下危险。
实践中,大部分的试用版软件和部分正式版软件,在有用期上都是有约束的,换言之,在期限内运用软件视为取得版权人的答应,而超出期限就会涉嫌侵权。而这个区分侵权与否的时刻边界,就规则在《用户协议》的条款之中。因而,计算机用户在装置软件特别是试用版软件时,要留神《用户协议》中关于授权有用期的约好,不然,就会构成对《用户协议》的违约以及对版权人版权的侵略,而版权人则能够在违约和侵权诉由中择一申述。实践中,有的版权人现已把握了长途侦测技能来查看运用自己软件的用户是否超出答应期限,例如,在“磊若公司诉华美整形医院案”中,原告就运用了计算机telnet指令的方法来进行侵权监测。
其次,大部分的试用版软件和正式版软件,在运用方法和范围上相同是有约束的,例如,假如试用版软件中有这样的条款“本软件在试用期限内不得用于商业意图”,那么,假如装置该软件的用户在试用期内用软件设计产品并对外出售,就会涉嫌违背这一条款,构成对《用户协议》的违约和对版权人版权的侵略,版权人相同能提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
值得弥补的是,关于一些计算机用户通过合法途径购入的商业正版软件,其购买意图是为了商业用途,假如软件的《用户协议》关于用户的商业运用方法来进行了不合理的约束,则不会得到法院支撑。例如,在“方正倩体字体著作权侵权案”中,虽然方正公司建议其软件的用户答应协议中规则涉案字库产品只限于个人或非商业性运用,对字库产品中详细单字的商业性再运用应另行取得方正公司授权,但二审法院以为,假如购买者根据购买行为而对字库单字的权力行使方法发生合理等待,如不施行这一合理等待的行为,将会导致这一购买行为关于购买者不具有本质价值,则此种情况下,对该载体的购买行为即可视为购买者一起取得了以合理等待的方法行使该知识产权的默示答应,购买者不需在购买行为之外另行取得答应。购买者关于汉字字库产品中详细单字的运用一般不只限于电脑屏幕上的显现行为,还会包含将其进行后续商业性的运用行为(如将修改的文件进行揭露展现,将广告设计成果答应广告客户进行后续再运用等)。因而,在权力人无清晰、合理且有用约束的情况下,上述行为均归于购买者合理等待的运用行为,应视为通过权力人的默示答应。
别的,关于大部分的试用版软件和正式版软件,假如在用户协议中没有明示“用户都能够免费仿制或许供给给第三方运用”的相似条款,则用户不得仿制相应的软件多份无偿或许有偿供给给别人运用。以试用版软件为例,虽然用户往往是从权力人的网站上免费下载所得,但用户却不能将软件仿制到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上并再向别人供给相同的软件下载服务,由于这侵略了该软件的仿制权和信息网络传达权,相同,用户也不能将软件刻录到光盘等介质上对外出售,这会侵略该软件的仿制权和发行权。(作者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