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通过传播公司授权获得涉案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贸易公司诉称工艺品公司没有经过授权,通过其在直播平台的账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以下简称涉案商品),该行为侵害了贸易公司的商标权;科技公司作为直播平台运营商,对工艺品公司前述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工艺品公司一同承担法律责任。
工艺品公司辩称:其销售涉案商品系取得案外人合法授权,同时因其认知和判断能力有限,无法判断销售涉案商品是否为侵害涉案商标权的产品,且已提供了涉案商品来源,故不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工艺品公司另称,直播平台未能确保用户有效阅读和理解用户协议和隐私条款内容,且未提示用户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律后果。
科技公司辩称:贸易公司可通过涉案商品落地页展示的卖家信息进行维权,科技公司亦已将涉案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给贸易公司;直播平台用户协议已明确提示用户不得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此外,科技公司在接收本案诉讼材料后及时核实涉案平台用户个人信息和涉案商品,现涉案商品已下架。直播平台并非电子商务平台,科技公司并非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且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结合涉案商标的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品及其价签上的被诉标识、贸易公司未将涉案商标转授权给第三人等事实,以及工艺品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商免责的规定,工艺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权。
至于科技公司是不是应就工艺品公司被诉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定,综合涉案平台用户可从事的活动类型、直播界面显示的商品信息、涉案平台用户购买商品的流程等因素认定涉案平台虽系网络直播平台,但系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同时明确了对此类直播平台系电子商务平台的认定不影响其可以同时被认定为其他性质的平台。
判决被告工艺品公司赔偿原告贸易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
由上能够准确的看出,直播带货的工艺品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商免责的规定,工艺品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另外,直播带货平台的科技公司属于电子商务平台,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为原告维权提供了便利,故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关乎每一个去参加了的个体的一生,抽丝剥茧的挖掘真相,更能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是我们的日常,也是希望每一个当事人生活能得到救赎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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