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46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划分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划分规定》进行了解读。
答:《划分规定》是依法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高效利用、规范无线电设备管理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无线电技术、业务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无线年世界无线)修改了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有关国际无线电频率的划分规定。我国政府已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字。为了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优化和协调平衡国内各有关部门、行业对频谱资源的中长期需求,做好与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衔接,亟需对《划分规定》进行修订。
答:2016年初,我部启动了《划分规定》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全军频管办、国务院有关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对《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二是结合各单位的意见,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和用频单位的代表召开两次《划分规定》立法协调会,并赴气象、广电和部队等部门进行专题协调,推动形成一致意见。三是组织召开无线电频率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频率规划咨询会,对《划分规定》进行论证,参加会议的专家一致赞同有关修订内容。四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部外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意见反馈情况看,社会各方面对《划分规定》的修订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在充分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划分规定(修订草案)》。
2017年12月15日,我部第3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划分规定》。2018年2月7日公布《划分规定》(工业与信息化部令第46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答:《划分规定》修订工作中,坚持以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率为指导,统筹兼顾近期需求与长远发展,统筹考虑技术先进性、超前性与技术成熟性、经济性。同时,保持与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相衔接,各种无线电业务的定义、频率划分业务和种类等均参照了《无线年版)。
(一)总体修订情况。《划分规定》包括总则、正文和附录三个部分。根据《无线版)修订情况和我国的国内协调结果,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世界协调时”的定义,增加“气象辅助陆地电台”“气象辅助移动电台”的定义。二是对有关无线电频率划分进行修订,共涉及13种无线个频段。三是针对国际脚注的修订有210条(其中,修改140条、新增47条、废止23条),针对国家脚注的修订有15条(其中,修改4条、新增11条)。
(二)主要修订内容。依据WRC-15议题结论对业余业务、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卫星水上移动业务、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研究业务、水上移动业务、卫星航空移动业务、航空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无线电定位业务等进行修订。
根据国内无线电业务发展规划和有关部门意见对卫星移动业务、空间研究业务、移动业务、卫星固定业务、射电天文业务等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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